5 、特性
5.1 、特性概述
剩余電流保護器的特性應由以下幾個項目來說明(如適用時):
a. 安裝型式;
b. 極數的電流回路數;
c. 額定值;
d. 剩余電流含有直流分量時,根據動作特性確定剩余電流保護器的型式;
e. 輔助電源型式(如有的話)及輔助電源故障時剩余電流保護器的工作情況;
f. 外殼防護等級(和IP2LX不同時);
g. 匹配的短路保護電器種類(適用于不帶短路保護的剩余電流保護器)。
5.2、 額定值
5.2.1 額定電流(In)
制造廠規定的剩余電流保護器在規定的不間斷工作制下能夠承載的電流。
額定電流的優先值為:
6,10,16,20,25,32,40,50,63,80,100,125,160,200A。
5.2.2 額定剩余動作電流(I△n)
制造廠規定的剩余電流保護器在規定的條件下必須動作的剩余動作電流值。
額定剩余動作電流的優先值為:
0.006,0.01,0.03,0.05,0.1,0.3,0.5,1,3,5,10,20A。
5.2.3 額定剩余不動作電流(I△no)
制造廠規定的剩余電流保護器在規定的條件下必須不動作的剩余電流值。
額定剩余不動作電流的優先值為0.5I△n,如果采用其他值時應大于0.5I△n。
注:對脈動值流剩余電流,剩余不動作電流值與電流滯后角α有關(見7.2.2.1)。
5.2.4 額定電壓
制造廠規定的與剩余電流保護器特性(特別是短路特性)有關的電壓值。
額定電壓的優先值為:
220,380V。
5.2.5 額定頻率
設計剩余電流保護器時所采用的供電電源頻率,這頻率與其他特性值有關。
額定頻率的優先值為50Hz。
5.2.6 輔助電源額定電壓(Usn)
對剩余電流保護器規定的在規定條件下與其動作功能有關的輔助電源電壓值。
輔助電源額定電壓優先值為:
a.直流:12,24,48,60,110,220V;
b.交流:12,24,36,48,220,380V。
5.2.7 額定接通分斷能力(Im)
5.2.7.1 帶短路保護的剩余電流保護器的額定接通分斷能力,如剩余電流保護器執行主電路接通分斷功能的部分采用家用及類似場所用斷路器時,應符合GB 10963的要求,如剩余電流保護器執行主電路接通分斷功能的部分采用低壓斷路器時,應符合GB 14048.2的要求。
5.2.7.2 不帶過電流保護的剩余電流保護器的額定接通分斷能力優先值見表1,額定接通分斷能力的最小值見表2,相應的功率因數見表3。
注:額定電流小于或等于10A的剩余電流保護器的短路試驗電流最小值見附錄D。
5.2.8 額定剩余接通分斷能力(I△m)
額定剩余接通分斷能力的優先值見表1,額定剩余接通分斷能力的最小值見表2,相應的功率因數見表3。
5.3 和短路保護電器的協調配合
為了確保對不帶短路保護的剩余電流保護器提供足夠的保護,以免受到額定限制短路電流Inc和額定限制剩余短路電流I△c及以下電流的影響,產生妨礙其功能的變化,制造廠必須規定匹配的短路保護電器和規定短路保護電器的下列參數:
注:應該注意,一個給定的短路電流,通過一個由指定的短路保護電器保護的剩余電流保護器所產生的應力,由于各個保護裝置的差異(盡管符合標準特性曲線)以及接通短路電流瞬間相位不同,因而實際上是變化的。制造廠應確保剩余電流保護器在應力最嚴重情況下的有效配合。
5.3.1 額定限制短路的電流(Inc)
額定限制短路電流的優先值見表1,額定限制短路電流的最小值見表2,相應的功率因數見表3。
5.3.2 額定限制剩余短路電流(I△c)
額定限制剩余短路電流的優先值見表1,額定限制剩余短路電流的最小值見表2,相應的功率因數見表3。
5.4 主電路過電流時,不動作電流極限值。
5.4.1 多相電路處于不平衡負載過電流時,不動作電流極限值
在沒有任何剩余電流的情況下,能夠流過僅包括剩余電流保護器主電路兩個極(包括穿過檢測元件的中性線)的電路而不導致剩余電流保護器動作的最大電流值。
多相電路處于不平衡負載過電流時,不動作電流極限值不應小于6In。
5.4.2 多相電路處于平衡負載過電流時,不動作電流極限值
在沒有任何剩余電流的情況下,剩余電流保護順各極連接平衡負載電路,能夠流過而不導致剩余電流保護器動作的最大電流值。
多相電路處于平衡負載過電流時,不動作電流極限值不應小于6In。
5.5 剩余電流保護器的分斷時間
5.5.1 間接接觸保護用的AC型剩余電流保護器的最大分斷時間見表4。
對A型剩余電流保護器在脈動直流剩余電流動作時,表4和表5的最大分斷時間也適用,但電流值(即表4中的I△n,2I△n和5I△n和表5中的I△n和0.25A)應乘以系數1.4(對I△n>0.015A的剩余電流保護器)或乘以系數2(但試驗電流不小于0.03A)(對I△n≤0.015A的剩余電流保護器)。
5.5.2 延時型剩余電流保護器的延時時間的優先值為0.2S,0.4S,0.8S,1S,1.5S,2S。延時型剩余電流保護器只適用于I△n>0.03A用于間接接觸保護的剩余電流保護器。
6 、正常工作條件和安裝條件
6.1、 正常工作條件
6.1.1 周圍空氣溫度
a.周圍空氣溫度的上限不超過+40℃,24h內平均值不超過+35℃;
b.周圍空氣溫度的下限不低于-5℃或-25℃。
注:1.周圍空氣溫度的下限值規定為-5℃和-25℃兩個等級,由具體產品標準選定。
2.周圍空氣溫度的上限超過+40℃或下限低于-25℃的工作條件,應根據供需雙方的協商來設計和使用。
3.運輸貯存的極限溫度為-25℃+60℃,在此溫度范圍內不一定要求剩余電流保護器正確動作,但應能經受這些溫度的影響而不發生任何不可回復的變化。
6.1.2 海拔
安裝地點的海拔不超過2000m。
6.1.3 大氣條件
安裝地點的空氣相對濕度在最高溫度為+40℃時不超過50%,在較低溫度下可以有較高的相對濕度,最濕月的月平均最低溫度不超過+25℃,該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對濕度不超過90%,并考慮到因溫度變化發生在產品表面上的凝露。
6.2、 安裝條件
6.2.1 正常安裝條件應根據制造廠的使用說明書。對安裝條件有特殊要求或安裝條件對性能有顯著影響的剩余電流保護器應在具體產品標準中明確規定安裝條件。
6.2.2 剩余電流保護器安裝場所的外磁場,任何方向都不應超過地磁場的5倍。必須在強磁場附近使用的剩余電流保護器,應由具體產品標準補充有關技術要求。
7、 結構和性能要求
7.1、 結構
7.1.1 材料
剩余電流保護器應選取性能滿足使用要求的適用材料,制作精細,操作靈活,電氣接觸良好,并且還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7.1.1.1 用于電路中的電子元件及材料應符合有關標準。
7.1.1.2 剩余電流保護器使用絕緣材料的部件遭到非正常熱和著火作用時,不應使其失效或危及安全。驗證耐非正常熱和著火危險的試驗方法按8.2.2。
7.1.1.3 剩余電流保護器使用的絕緣材料的相比漏電起痕指數(CTI)值應不小于100。絕緣材料的相比漏電起痕指數的測定按8.2.3。
7.1.2 一般結構
7.1.2.1 操作剩余電流保護器時,容易觸及的外部零件應用絕緣材料制成,如用導電材料制成,它必須襯有完整的絕緣材料或放置在絕緣材料內殼之中。
7.1.2.2 黑色金屬(不銹鋼除外)零件應采取適當的防銹措施。但機構中的摩擦零件不受此限制。
7.1.2.3 非熟練人員使用的剩余電流保護器(例如:家用剩余電流保護器,帶有電纜的可移動使用的剩余電流保護器),其外殼防護等級應符合GB 4942.2中規定的IP2LX。對其他剩余電流保護器,制造廠應在說明書中給出安裝使用的指導性意見,以免在使用中發生觸電危險。
7.1.2.4 釋放式剩余電流脫扣器等在塵埃影響下易受損害的部件應設計成塵埃難以進入的結構。
7.1.2.5 對帶有電纜的可移動使用的剩余電流保護器的要求:
a.帶有電纜的可移動使用的剩余電流保護器應具有一根長度不小于2m的軟電纜和與電源連接的插頭(座),軟電纜和與電源連接的插頭(座)的額定值應不小于剩余電流保護器的額定值;
b.推位或旋轉剩余電流保護器外殼時,對供電電纜產生的應力,不應傳遞到電纜導體的接線端;
c.用導電材料制成的與供電電纜接觸的夾緊裝置和電纜之間應襯有附加絕緣或是不可觸及的;
d.剩余電流保護器上容易與軟電纜接觸的表面應光滑且無棱角;
e.制造廠應提供更換電纜的正確連接方法的標志或說明。
7.1.2.6 對于采用安裝軌安裝的剩余電流保護器,其與安裝軌匹配部分的結構和尺寸應符合JB 6525。
以上要求除有規定的試驗方法外,均用目測方法進行驗證。
7.1.3 機構
7.1.3.1 剩余電流保護器應具有自由脫扣機構。
7.1.3.2 剩余電流保護器的機構應使動觸頭只能置于閉合位置或斷開位置。
7.1.3.3 剩余電流保護器應有可靠地表示閉合位置和斷開位置的指示。如果用操作部件來指示觸頭的位置,在機構釋放時,操作部件應自動地位于和動觸頭相對應的位置。這時操作部件應有兩個能明顯區分的對應于動觸頭的靜止位置,但是對自動斷開,操作部件可以有第三個明顯區分的并靠近斷開位置的靜止位置。如果用符號表示,斷開位置用“0”表示,閉合位置用“I”表示。
用兩個按鈕來進行閉合和斷開操作的剩余電流保護器,表示斷開操作的按鈕應該用紅色或標有符號“0”,其他按鈕不得用紅色表示??梢允归]合按鈕停留在按下位置來表示閉合位置。
剩余電流保護器可以有一個專門用來指示剩余電流動作的指示裝置,剩余電流保護器只能在使剩余電流動作指示裝置復位以后才能重新閉合。
7.1.3.4 具有兩個極以上的剩余電流保護器的各極動觸頭,除了專門用作中性極的觸頭可以比其他觸頭先閉合,后斷開以外,無論在手動操作或自動脫扣時,應基本上是同時閉合和同時斷開。
7.1.3.5 外殼或蓋子位置以及其他任何不用工具可拆卸的部件應不影響機構的動作。
7.1.3.7 操作部件應可靠地固定,不借助工具不能取下。
以上要求用目測方法進行驗證。
7.1.4 載流部件及其連接
7.1.4.1 載流部件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載流能力,載流部件應采用能滿足實際使用要求的導電性能良好的銅、銅合金或其他金屬及其適當的被復層。
7.1.4.2 固定連接的接觸壓力不應通過絕緣材料(但陶瓷、天然云母或者性能不比陶瓷遜色的絕緣材料除外)來傳遞,除非在金屬部件中有足夠的彈性措施來補償絕緣材料的變形和收縮。
7.1.4.3 作為電氣連接的螺釘和鉚釘應防止松動。
以上要求用目測方法進行驗證。
7.1.5 接線端子
7.1.5.1 接線端子的結構要求應保證良好的電氣接觸和一定的載流能力,并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
接線端子與外部導線的連接可以用螺釘或其他等效方法來實現,但應保證把表6所示標稱截面積的銅導線夾緊在金屬表面之間,既要長期保持必需的接觸壓力,又不致損傷導線和端子。
要求接線端子能用來夾緊單股導線或硬性多股膠合導線。
用來夾緊10mm及以下導線的接線端子,在連接導線前不允許對導線進行加工,如多股導線的焊接,使用電纜接頭及彎成環形等,但允許將導線端部整形或捻緊以增加強度。
7.1.5.2 接線端子應使導線不能移動,同時接線端子本身也不應該移動,以免損壞絕緣(減少電氣間隙或爬電距離)或影響剩余電流保護器的正常運行。
7.1.5.3 如果接線端子不是用來連接電纜,也可制成專門連接母線的結構,這種裝置可以是螺栓連接式也可以是插入式。
7.1.5.4 接線端子應很容易接近,且便于與外部導線連接。
7.1.6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剩余電流保護器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的最小值應符合表7所列的數據。
注:①剩余電流保護器斷開時分開的帶電部件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不適用于輔助觸頭和控制觸頭。
②如果剩余電流保護器的帶電部件與金屬壁或安裝面之間的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僅決定于設計,即使剩余電流保護器在最不利的條件下(甚至在金屬外殼內)安裝也不致于減少時,則括號內數值就夠了。
對使用環境較為惡劣的地方,如有導電性污染,或由于預期的凝露使干燥的非導電性污染變為導電性污染的場所使用的剩余電流保護器,應選用比表7規定值較大的值。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