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是全球電動自行車生產、消費大國,社會保有量超3.5億輛。已成為大家日常短途出行的基礎的交通工具。
同時,近幾年也發生了多起電動車消防安全事故,很多的起因都是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明顯出現溫度異常,但車主沒有及時發現,未能第一時間切斷電源,導致引發火災甚至爆炸。此外,電動自行車被盜也是困擾消費者的重大痛點。
本次新國標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修訂稿正式發布后,將發揮這五點積極作用
增加北斗定位及實時通信功能,方便消費者實時了解電動自行車所在經度、維度、蓄電池狀態等關鍵安全信息,必要時可通過通信網絡及時識別車輛異常情況并發送警告信息,大大增強車輛的主動安全性能。
完善電動自行車所用非金屬材料的阻燃要求、限制塑料件使用的技術指標
完善了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控制器、充電器等防范非法篡改要求,一車一專用
放寬鉛酸電池車的整車重量限值由55公斤提高至63公斤,不再強制要求所有車型均具備腳踏騎行功能,鼓勵安裝后視鏡
優化了電機額定功率和蕞高轉速的測試方法,蕞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公里/小時
關于新國標的北斗定位功能的要求
一、安裝及接口
電動自行車應內置北斗定位模塊,安裝于電動自行車不易損壞的固定部件中。
定位裝置所采用的芯片或模組應支持UAR或SPI接口
至少支持接收處理北斗 B1C和B2a信號
二、定位檢測環境
應具備接收實際衛星信號并進行電動自行車整車運行狀態下檢測的實驗室條件,實際衛星信號接收測試點位應設置在周邊無顯著電磁信號干擾,且周圍環視高度角10°以上無障礙物,遠離水面的地方。
三、定位信息監測
北斗定位模塊應具備定位信息的采集、存儲和發送功能;其中定位信息包括:經度、緯度、速度、定位時間
北斗定位模塊應具備采集、存儲和發送異常情況信息的功能;其中異常情況信息包括:北斗定位模塊無法采集動態位置信息以及速度超過本文件規定的車速限值。
四、信息發送頻次
電動自行車啟動狀態下,動態位置信息發送的頻次間隔不低于30s
電動自行車非啟動狀態下,動態位置信息發送的頻次間隔不低于60min
電動自行車異常情況下,應立即發送異常情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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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編輯 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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