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記者提問,7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發布無人機出口控制兩個公告。中方此次出臺無人機出口控制政策有何考慮?
商務部發言人經批準,7月31日會同中國商務部有關部門發布控制兩架無人駕駛飛機出口的公告,分別為部分無人駕駛飛機專用發動機、重要荷重、對實施無線通信設備和民用半無人系統等出口控制,實行部分消費級無人機兩年臨時出口控制,同時禁止將不屬于管制的其他所有民用無人飛機以軍事目的出口。上述政策將從9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在此之前,我們已經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進行了通報。
商務部發言人表示,高性能無人機具有一定的軍用屬性,對此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慣例。從2002年開始,中國逐漸對無人機實施出口控制,控制范圍和技術標準與國際一致。近年來,隨著無人駕駛飛機技術的迅速發展和應用情景的不斷擴大,一些高規格,高性能民用無人駕駛飛機的軍事專用危險不斷上升。作為無人機主要生產國和出口國,中國在充分評價和論證的基礎上,決定適當擴大無人機出口控制,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和地區。
商務部發言人強調,中國政府始終致力于維護世界安全和地區穩定,一貫反對民用無人駕駛用于軍事目的。此次中方適當擴大無人機管制范圍,是體現負責任的大國責任、實踐全球安全構想、維護世界和平的重要措施。中方始終認為,科技進步應該造福各國人民。中國政府堅定支持中國企業在民用領域開展無人機國際貿易合作。但出口管制并不是禁止出口。只要用于合法的民事用途,經過相關程序后就可以正常出口。今后,對內部守法制度運行良好的出口企業,主管部門將積極采用通用許可等便利措施,支持企業守法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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