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簡要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
最新2018新能源汽車補貼細則出臺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等精神,經研究,決定對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予以地方補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范圍
本次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的實施區域為溫州市區,包括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靈昆街道、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補助產品為:(1)列入國家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在市區購置并上牌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車;(2)2016年1月1日以來市區建成投用的公用充換電設施(含充換電站、樁及裝置,基建部分除外)。
二、補助對象和標準
(一)補助對象。補助對象為市區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和公用充換電設施的建設主體。補助對象除應符合財建〔2015〕134號、財建〔2016〕958號文件的有關要求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個人消費者。個人消費者應是市區戶籍人員、持有效的市區申領的《浙江省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市區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市區戶籍人員、持有效的《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市區戶籍人員、駐溫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以及持有兩年以上市區房屋產權證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2.單位消費者。單位消費者應是在市區注冊登記的各類法人組織,包括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申請補助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
3.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主體。在市區投資建設公用充換電設施的建設單位(財政撥款單位除外)。
(二)補助標準及要求
1.消費者在市區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0%給予地方補助,其中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每輛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微型純電動汽車(軸距2000-2200mm)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25%給予地方補助,每輛補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
2.享受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的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銷售價格須與市場公允價相符)的50%,如補助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50%的,按車輛銷售價格的50%扣除中央財政補助后計算地方財政補助金額。
3.地方補助的新能源汽車僅限初次登記車輛。個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可享受地方補助的車輛不超過1輛。
4.享受地方補助的新能源汽車,自初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不得過戶。單位消費者購置的新能源汽車申請地方補助,須在本市運行,不得異地駐點營運。
5.充換電設施按照實際投資額(以項目審計報告為準)的30%給予補助,每個快充樁補助不超過20000元,每個慢充樁補助不超過2000元。
(三)資金來源。地方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統籌安排,按現行體制由市、區兩級分別承擔,資金撥付渠道由市財政局統一安排,由市發改委按程序發放,各區承擔的資金年終結算上解市財政。
三、補助資金申報、審核和發放
(一)申報主體
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和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是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報的責任主體。
非在市區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市區銷售新能源汽車的,須在市區工商注冊登記或委托一家在市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中央和地方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再按程序申請已墊付的地方補助資金。
(二)登記備案
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資金實行登記備案制。市區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應到溫州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登記備案,并提交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填報附件4-5)。不履行登記備案程序的企業將不予補助。
(三)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
補助資金每季度申報一次。由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填寫《溫州市區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資金申請表》,并將申請表和以下材料的復印件裝訂成冊,于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向市發改委提出補助申請。申請單位需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車車型的檢驗報告;
3.購買者為單位消費者的,提供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個人消費者的,提供其身份證明材料;車輛買賣合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電池、電機、電控發票(價格證明);完稅證明;車輛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4.銷售車輛已取得中央財政補助的相關材料;
5.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信息消費者知曉確認書。
(四)充換電設施補助申請
補助資金每季度申報一次。由符合條件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填寫《溫州市區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補助資金申請表》,并將申請表和以下材料的復印件裝訂成冊,于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向市發改委提出補助申請。申請單位需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及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3.項目驗收相關證明材料;
4.證明充換電設施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的檢驗檢測或認證等資料;
5.證明充換電設施具有公用屬性、符合國家和地方管理要求的有關資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五)審核發放
申請單位所報材料審核通過后,市發改委將審核結果及擬補助金額等信息在市發改委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并將公示無異議的補助意見函告市財政局并抄送各區,由市發改委按程序發放補助資金。
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車輛帶電量x單位電量補貼標準x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系統能量密度/充電倍率/節油水平),具體如下:
(二)新能源客車技術要求
1.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純電動客車(不含快充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續駛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電池系統總質量占整車整備質量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電池系統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類純電動客車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節油率水平要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
單位:萬元/輛
(二)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
1.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于100km/h。
2.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對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給予補貼。
3.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按整車整備質量(m)不同,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應滿足以下要求:m≤1000kg時,Y≤0.014×m+0.5;1000《m≤1600kg時,Y≤0.012×m+2.5;m》1600kg時,Y≤0.005×m+13.7。
4.工況純電續駛里程低于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B狀態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國家標準中對應限值相比小于70%。工況純電續駛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其A狀態百公里耗電量滿足與純電動乘用車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以提供驅動動力的動力電池總儲電量為依據,采取分段超額累退方式給予補貼,具體如下:
(二)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技術要求
1.裝載動力電池系統質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純電動貨車、運輸類專用車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Wh/km·kg,其他類純電動專用車噸百公里電耗(按試驗質量)不超過13kWh。
四、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
(二)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1.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不低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電池乘用車,按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6000元/kW給予補貼。
2.燃料電池汽車純電續駛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五、動力電池技術要求
新能源汽車所采用的動力電池應滿足如下標準要求: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標準號GB/T18333.2-2015,6.2.4條/6.3.4條90度傾倒試驗暫不執行)、車用超級電容器(標準號QC/T741-2014)、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標準號GB/T31484-2015,6.5工況循環壽命暫不執行)、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標準號GB/T31485-2015,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2.儲能裝置(電池包):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標準號GB/T31467.3-2015)。
地方補貼
為認真做好深圳市電動車補貼工作,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和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9月5日發出了《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并規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補助方式包括購置補貼、一次性充電補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和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購置補貼
一次性充電補貼:
1.純電動乘用車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分別給予一次性充電補貼5000元、1000元。
2.純電動專用車、貨車。對載重3噸及以下輕型、微型貨車,并取得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營運許可的,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6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充電補貼。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單個運營商在我市建設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提出補貼申請;對公交車、出租車、物流車、環衛車、租賃車等專屬充電站的交流、直流充電設備均給予補貼,對其他充電站(樁)僅補貼交流充電設備;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直流充電設備補貼標準為3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備補貼標準為150元/千瓦(注:專屬充電站為在集中場地內,建設總功率不低于400KW,服務公交車、出租車、物流車、環衛車和租賃車等營運車輛的比例不低于70%的充電站,須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智能服務平臺)。
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對于在我市備案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已備案的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的法人銷售企業,應按每千瓦時20元的標準專項計提動力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市財政對按要求計提了動力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按經審計確定的金額的50%對企業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應專項用于動力電池回收。
純電動出租車營運(購車環節)補貼:
對于有運營牌照燃油出租車更新為純電動出租車和使用當年獎勵指標購買純電動出租車的,在享受其他純電動乘用車補貼的基礎上,且出租車企業保證純電動出租車月租不高于燃油車的前提下,給予到期更新車輛一次性營運(購車環節)補貼11.08萬元。
對于提前將燃油車更新為純電動車輛的有償牌照出租車,在享受到期更新車輛補貼的基礎上,額外再給予提前更新補貼,補貼標準為:剩余年限應計提折舊額×80%,且最高不超過3.2萬元。
為保持推廣力度基本一致,對于在2015年將燃油出租車更新為純電動出租車且獲得5.58萬元更新補助的,再給予一次性營運(購車環節)補貼4萬元,具體發放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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