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關于大數據公司接連被調查的問題再次發酵,金融整治已經“入木三分”。值得一提的是,幾個行業熱點和新聞,雖然表面上看似沒有聯系,但是從金融業務的角度出發,卻暗含了多重的信號。
從政策表象上來看,網貸逃廢債人群未來將要上征信、信用卡業務收緊、浙江監管全面整頓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以及大數據公司、貸款超市被查……這一切都是有內在聯系的。
昨天,人民銀行相關領導也表示:人民銀行將多措并舉推動金融科技健康發展,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科技創新產品監管,為金融科技創新產品劃定剛性法律底線,設置柔性管理邊界;強化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嚴防個人金融信息的泄露、篡改和濫用,平衡好金融服務便捷和安全的關系;加強監管科技應用,防范新技術應用的風險。
從監管的表態中可以明顯看出,雖然鼓勵金融科技的發展,但是金融科技的發展不能觸碰法律紅線。尤其是對強化個人信息、濫用、泄露個人信息,要嚴防死守。說到底,金融科技的發展、數據的應用,應該建立在個人隱私保護上,金融科技是工具,不能當做“商品”來買賣。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近日多家城商行、農商行暫停了大數據風控合作業務。而一家智能大數據風控機構負責人透露,近期,多家涉及爬蟲技術的大數據風控機構被調查。大數據風控平臺遭遇的風波,進一步波及到助貸機構。同時一家助貸機構負責人坦言,由于流量成本居高不下,助貸領域的導流業務已入不敷出。
牽一發而動全身。
大數據風控行業是否已經進入“黃昏”?在金融風險整治不斷深化的大背景下,大數據、金融科技應當如何的發展?未來,依托網絡來進行的現金貸、助貸業務又將何去何從?通過以上的信息,我們來分析一下。
一、今日之“禍”并非偶然
2017年12月,《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下發。在這份對“現金貸”、“助貸”的監管政策中曾經提到: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監管雖然沒明確說,“謹慎”二詞也是表達了一個潛在的含義,說的通俗一點就是“小心點”。起碼,監管沒說鼓勵使用大數據風控。
我在17年解讀文章《敲黑板、劃重點,現金貸監管會產生哪些影響?》中也說到過,“這份監管文件也提到了: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這就意味著“大數據風控”未來是否也會被嚴管?兩周前一行三會限制了“智能投顧”的發展,現在又對大數據風控提出了“謹慎使用”的態度。看來,金融科技、數字科技的未來還是有一段路要走?!?/p>
當時也是恰逢“資管新規”意見稿發出,對于數據風控、智能投顧這類的“金融科技”產品,監管都給出了“謹慎使用”的意見。如今,我們再回過頭來去看這個政策,其實監管已經含蓄的表達了其中的風險。但是,行業里的依托互聯網進行借貸的公司,并沒有注意到是“謹慎使用”,反而大規模使用。
提供這項服務的“大數據公司”看到了商機,卻忽視了政策提示的風險,從而導致了今天風險的暴露。
二、同出一源,同坐一船
從業務上來看,大數據風控公司和網絡貸款類公司是坐在同一條船上。此前,金融整治不斷深化,監管機構和公安部門在今年開展聯合行動,對“套路貸”進行嚴厲打擊。尤其是今年315晚會集中曝光了一批“線上借款公司”,這些所謂的“貸款超市”、“借款APP”,或多或少都存在“套路貸”、“高利貸”。
大數據風控能夠給線上借款平臺解決的就是“異地風控”問題。所以,大數據風控公司深深的綁定在了線上貸款企業身上。如果貸款企業出現問題,踩紅線、違法違規,一旦遭到監管或者警方的調查,大數據公司向其提供數據源、提供風控服務,其實是掌握了整個借貸流程中借款人的核心信息。
目前的網絡貸款公司從業務模式上可以分為:P2P、助貸、現金貸、消費金融。其中,消費金融類大多都是持牌機構,并且有一定的“消費品”、“場景化”作支撐。同理,助貸公司也具備一定的“場景”,對消費品進行分期付款。然而,不同的是,助貸公司的本身資質參差不齊,有的具備獨立數據、獨立風控,有的風控和數據并非是自己的,而是借助其他第三方來完成。
三、服務于類金融的第三方或將被“嚴管”
不管是之前的支付行業,還是如今的大數據行業,都進入了整治、整頓、收緊的狀態。這二者之雖然提供的業務形式不同,但是有一個共同點:對類金融機構(網絡貸款)提供技術支持。
在此之前,支付公司因為接入“套路貸”、“高炮”平臺,并且為其提供“委托劃扣協議”,導致借款人在無授權、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強行劃扣”,這種行為不僅僅違背了相應的金融條款、政策法規,侵害借款人應有的權利,也在一定程度上觸碰了法律的紅線。
所以,支付整治完后,又牽扯到了大數據風控公司,那些違法借貸的“左膀右臂”將被砍斷。未來,服務于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或將被“嚴管”。
拿私募基金來舉例。一般來講,證券私募類也有“委托”業務,委托證券公司進行“估值核算”、“PB數據”。證券公司在其中扮演的是一個“第三方”角色(那兩方為投資者、私募基金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證券私募基金在產品備案過程中,需要提交相應的委托外包方資質。也就是說,我的第三方是誰、提供了哪些服務、進行了哪些業務,都要向監管報備,并且向監管提交相應的協議。并且,相關證券公司也必須具備相應的“委托管理”、“托管”資質。
從這個例子中不難看出,類金融的委托業務,應在監管的進行下完成。目前的大數據風控公司、支付公司,雖然有的持有一定的牌照,但是委托業務并不在監管監督范圍之列,其委托模式、運作方式、產生什么樣的服務,也不在監管控制之列。
然而,這一問題又引出來大數據公司另外一個問題:歸根到底,是業務模式的問題,你到底是一家什么公司?
四、你說你是金融科技,你科技在哪兒
行業發展態勢看,目前的大數據公司或者說金融科技公司有以下幾種形態:
第一、只是提供數據支持不參與金融業務,本身不經營金融產品。從表面來看,符合央行對在金融科技規劃綱要的定義。然而,如果只是提供數據,輸出的只是點,并沒有形成完整的科技產品,也沒有打通被服務人的業務條線。
第二、數據公司,本身對外提供大數據、風控支持,旗下也有自己的金融產品。大家可以理解為開燒鍋釀酒,自己喝著還往外賣著。給人一種近水樓臺先得月的感覺,你說他是金融科技吧,確實有一定技術;你說他不是金融科技吧,也對,自己還對外放款,干著借貸業務。
第三、以消費金融、助貸或者線上放款為主營業務模式,本身有用自己的技術和大數據風控。這類公司基本上是P2P或者網貸平臺轉型后,衍生出來的“金融科技模式”。目前,這種“金融科技”尚處在初級階段,還沒有形成一定的生態,也沒有形成有效的金融科技產品和成熟的技術。
這樣分析一下大家都應該清楚了。那么,現在風險最大的就是第一種完全提供數據的公司。雖然本身并沒有涉及到金融業務本身,但是服務方如何涉及到了違法違規放貸,同樣作為數據提供者,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弄清楚這個問題,接下來的問題將會迎刃而解?,F在的金融科技公司確實“魚龍混雜”,但看名稱就能看得出來,有的叫“科技公司”、“數科公司”、“金科公司”。根據央行金融科技規劃綱要來看,只要你存在放貸業務,你怎么說也不是一家金融科技公司。當然,不否認你有金融科技,但是只限于你業務層面有,主營并不是金融科技。
所以,還請大家清楚,有些公司雖然改名叫金融科技、數科,但是依然從事著線上放貸業務,這根本不跟金融科技沾邊。
綜上所述,金融科技的發展雖然在起步階段,監管也表達了鼓勵金融科技的發展,但是要在法律法規下良性發展。雖然已經出臺相關的規劃和布局,但是金融科技的具體政策也要不斷細化。
五、金融科技政策應細化
監管部門已經汲取了互金行業的發展的“教訓”,在源頭上開始規范金融科技的發展。從監管釋放出的信號來看,金融科技的細則也將會落地。那么,不管是大數據風控還是數據提供方還有助貸、消費金融,如何去界定?如何讓金融科技變得更清晰,是監管部門應該重點考慮的問題。
金融科技的發展,能夠有效的防范金融風險發生。但是,現階段很多“假借”金融科技之名的公司卻在讓風險加大。隨著金融政策的不斷完善、個人隱私保護的逐漸加強,冥冥之中,大數據風控公司已經從神壇跌落,黃昏將至,深秋已來。
來源:皂話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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