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工信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4個部委表示,《四部委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自愿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
《通知》是智能網絡汽車的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業務為基礎,4個部(部)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絡汽車產品(簡稱“智能網絡汽車產品”)選定進入具備量產條件的要求開展了試驗。對取得進入的智能連接汽車產品,應當在有限區域內試行道路通行,用于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滿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運營資質和運營管理要求。
《四部委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這款智能網絡汽車搭載的自動行駛功能是指國家標準《通知》 (gb/t 40429-2021)定義的3級(有條件的自動行駛)和4級(高度自動駕駛)功能(簡稱“自動駕駛功能”)。
示范生產汽車的企業智能網絡汽車產品的準入考試和安全評價方案要細化完善,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確認經省級主管部門和車輛運行城市在政府部門的監督產品的檢測和安全評價工作開展。
示范汽車生產企業必須通過產品試驗和安全評價,才能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產品接近申請。取得接近的智能連接汽車產品,在有限區域內進行道路通行示范。試驗使用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向車輛購買保險,申請登記,監測車輛運行狀態,加強車輛運行安全保障。
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安全擔憂,有示范汽車生產商或使用主體安全責任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無線安全保護義務等不履行的情況下,如果有示范要停止和糾正。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法消除或者試驗汽車生產企業,試驗使用主體的相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保障試驗實施的,應當退出試驗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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