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聯通信函〔2020〕100號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放管服”改革,現就取消電信業務資費告知制度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取消《關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工信部聯通〔2014〕182號)中關于資費方案執行前的告知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涉及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的資費方案,執行前不再告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資費方案執行前不再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
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進一步完善電信業務資費公示制度,在營業場所通過手冊或電子顯示屏等途徑,以清單方式公示所有面向公眾市場的在售資費方案。宣傳推廣資費方案應當全面、準確、通俗易懂,宣傳內容應與資費公示方案保持一致。制定打包銷售資費方案時,對涉及用戶基本通信需求的業務,應當同時提供各單項業務資費方案,供用戶自主選擇。對涉及攜號轉網服務的攜入用戶,應當保證用戶可以自主選擇公眾市場在售資費方案。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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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工信部:關于取消電信業務資費告知制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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