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范圍內對互聯網上虛擬貨幣和虛擬財產的認識都是一個過程。我國是全世界第一個用司法判例承認虛擬財產的國家,2003年北京朝陽法院“紅月游戲裝備案”的判例是國外相關研究不得不提的世界第一案,法院認為裝備所有人“獲得游戲時間和裝備的游戲卡均要用貨幣購買,所以這些虛擬的‘武器裝備’是有價值的無形財產”。到2009年,網絡游戲行業主管部門開始對游戲內虛擬財產交易、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監管,要求區分“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兩項業務,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準后方可經營。
簡單說就是,如果你的游戲幣或者裝備確實有人買、有市場的話,那你要離開游戲,跑到別的平臺上去交易,再回來游戲里交割。
虛擬貨幣之外,部門貨幣(參見北大吳志攀的系列研究)像商場購物卡,就是商場直接印特定面額的購物卡給關系戶,這種卡不是人民幣買的,但是到商場可以當錢花“買”東西,也被認為有擾亂金融秩序的嫌疑,后來都納入了監管范圍,要求購物卡不能跳開人民幣結算,必須用錢買購物卡,再到收款機上去刷錢。
總的來說,“承認財產屬性、限制交易和流通、也不得參與結算”是我國長期以來對虛擬財產尤其是虛擬貨幣的監管思路。對于比特幣也延續了這一思路。2013年,人行等五部委發布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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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交易保護了法幣在國內市場的控制域,卻是以“資產外流”為代價的。
中國的比特幣交易所因為一直免交易費,所以占有全球市場最大的份額。2017年,交易所全面停運,火速升級實名制系統,才又開放提幣交易。交易所都支持人民幣直接購買比特幣,進而比特幣在中國不允許流通的話,會流去哪里呢?
這就不得不提ICO。區塊鏈上的開源應用,都會放出思路和方案,就吸取火爆中國市場的虛擬貨幣,在國外開展開發工作,形成代碼資產。技術創新成果的國籍或者歸屬,人才的沉淀,可能奠定著未來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競爭力。
那么,這些代碼做什么用的呢?是用來交易一切可以數字化交易的資產的。數字化交易和交易數字資產不是一個概念。數字資產是指資產本身是數字化的;而數字化交易是指通過電子合同、智能合約,能夠有效轉移的資產,例如一串可以打開家門的密鑰加一份電子合同,就可以轉讓一所房子。這樣的話,房子的計價,可能也會以代幣計算。這些代碼真的是將財產所有權、財產交易行為轉移到代幣體系中、構建安全、便捷、可靠、無界交易平臺的代碼,代碼即法律,代幣即貨幣,在數字網絡上構建了法治經濟體。
因此,限制流通的監管思路對于跨境流動的貨幣資產來講,很可能產生“堵即是漏”的后果。周邊國家,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鼓勵發展比特幣,菲律賓允許代幣交易所的存在,以色列人做了bancor,要做一切代幣的標準兌換通貨,而中國比特幣交易所的交易量占全球的70%,那么有多少人民幣購買的比特幣會輸出成國外貨幣的購買力呢,是上百億美金?
這一“強勢溢出”現象,也使得我國監管常用的“平臺監管”手段失效。所謂平臺監管,也就是準入機制監管,如將虛擬貨幣交易環節進行牌照、流程、人員管理,監管比特幣交易所的業務流程強制實名制等等,如果沒有跨境漏出現象,平臺管制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存在跨境漏出,大家想方設法去境外平臺交易代幣,甚至于中國交易所買不到,委托去國外買,買到之后中國人還不持有,只拿固定收益,比特幣被拿去別處投資的話,反而損害了國人的財產所有權,無論監管有效無效,都是以犧牲經濟為代價的。
早些年有暢銷書把金融體系描述成一個精心策劃的陰謀,這個分析似乎也把數字加密貨幣包裝成了一個強迫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陰謀,但是我相信根本沒有什么陰謀。只是傳統的“承認財產屬性、限制流通”,強制虛擬貨幣(包括游戲幣)不能通過玩家之間P2P的市場兌換為法幣的監管思路是值得改進的,當然從法理角度也講不通。
比特幣的出現,打開了一道監管口子。比特幣無非也是一種游戲幣,但是成長到如今,它可以兌換為任何國家的法幣。那么,因為比特幣及其他的代幣在其他國家可以使用,尤其是用于區塊鏈開發投資后產生二代幣,二代幣構筑于價值創造網絡之上,定價行為和資產,會發揮金融虹吸作用,將知識、勞動、人脈吸收,將要素如能源、無形財產權、智能物聯吸收,將數據吸收,在萬物互聯時代它可以將一切有價值的東西吸收,將之精確變現。不進行代幣化、金融化改造的經濟,有沒有可能形成金融抑制,從而喪失競爭力?
只有代表極大經濟體量的代幣,首選人民幣交易或者以人民幣作為基準貨幣,人民幣才能在世界金融市場上獲得更大的權力。這么說來,中國人多做一點ICO、多產生幾個好項目、多投幾個好的ICO,真是為國護盤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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